法務部112年7月4日法檢決字第11200575900函,盧國勳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業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職務2月,併於112年6月12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,並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駁回覆審之請求確定在案,停止職務期間自112年6月12日起至112年8月11日止。
法務部112年7月4日法檢決字第11200575900函,盧國勳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業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職務2月,併於112年6月12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,並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駁回覆審之請求確定在案,停止職務期間自112年6月12日起至112年8月11日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