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111年8月15日法檢決字第11100594050號函,張夫韓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業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職務1年,業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駁回覆審之請求確定在案,停止職務期間自111年7月29日起至112年7月28日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