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111年3月29日法檢決字第11100537970號函,魏志勝律師因違反律師法事件,業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於確定之日起1年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10小時研習之處分確定。
https://www.judicial.gov.tw/tw/cp-1930-532870-074e0-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