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111年4月1日法檢決字第11100538470號函,邱于倫律師因違反律師法事件,業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於確定之日起1年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12小時研習之處分確定。
https://www.judicial.gov.tw/tw/cp-1930-533309-3a721-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