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務公告 2021 年 5 月 31 日 【轉知】法務部矯正署,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發展,為降低染疫風險,律師(辯護人)得利用各矯正機關相關通訊設備辦理律師(辯護人)接見。 法務部矯正署(見附件:司1802法務部矯正署請轉知利用各矯正機關相關通訊設備辦理律師(辯護人)接見110.5.25.pdf) 附件 【轉知-司1802】法務部矯正署1100531.JPG 司1802法務部矯正署請轉知利用各矯正機關相關通訊設備辦理律師(辯護人)接見110.5.25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