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115年2月6日法檢決字第11500514570號函,高宏銘因違反律師法,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職務2月,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,並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駁回覆審之請求確定在案,停止職務期間自115年1月16日起至115年3月15日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