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114年11月17日法檢決字第11400627370號函,魏婉菁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職務10月,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1年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10小時研習,並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駁回覆審之請求確定在案,停止職務期間自114年10月31日起至115年8月30日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