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要公文訊息 2025 年 10 月 31 日 法務部114年10月29日法檢決字第11400616530號函,李俊賢律師警告之處分,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之處分。 法務部114年10月29日法檢決字第11400616530號函,李俊賢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警告,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確定在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