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114年10月16日法檢決字第11400613770號函,姜百珊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申誡,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,並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駁回覆審之請求確定在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