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113年11月4日法檢決字第11300621770號函,陳明彥因違反律師法,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職務4月,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,停止職務期間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114年2月27日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