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113年10月17日法檢決字第11300614670號函,吳逸軒因違反律師法,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職務6月,併於113年10月11日起1年內自費接受倫理規範12小時研習,停止職務期間自113年10月11日起至114年4月10日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