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113年10月14日法檢決字第11300612280號函,李耀馨因違反律師法,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警告,併於113年10月1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,並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駁回覆審之請求確定在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