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要公文訊息 2024 年 9 月 18 日 法務部113年9月13日法檢決字第11300602310號函,洪維廷律師申誡之處分,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8小時研習之處分。 法務部113年9月13日法檢決字第11300602310號函,洪維廷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業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申誡,併於113年9月3日起1年內自費接受倫理規範8小時研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