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113年8月2日法檢決字第11300584490號函,吳麗珠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職務3月,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1年內自費接受倫理規範10小時研習,並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駁回覆審之請求確定在案,停止職務期間自113年7月16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