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要公文訊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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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114年9月18日法檢決字第11400602160號函,許淑玲律師警告之處分,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之處分。
法務部114年9月18日法檢決字第11400602160號函,許淑玲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警告,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,並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駁回覆審之請求確定在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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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114年9月12日法檢決字第11400600480號函,張雯俐律師停止執行職務1年之處分。
法務部114年9月12日法檢決字第11400600480號函,張雯俐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職務1年,並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駁回覆審之請求確定在案,停止職務期間自114年9月2日起至115年9月1日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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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114年8月21日法檢決字第11400592470號函,劉育年律師停止執行職務1年之處分。
法務部114年8月21日法檢決字第11400592470號函,劉育年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職務1年,並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駁回覆審之請求確定在案,停止職務期間自114年8月5日起至115年8月4日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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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114年8月7日法檢決字第11400587150號函,張建鳴律師警告之處分,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之處分。
法務部114年8月7日法檢決字第11400587150號函,張建鳴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警告,併於114年7月30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確定在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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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114年8月7日法檢決字第11400587140號函,邱捷律師申誡之處分,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之處分。
法務部114年8月7日法檢決字第11400587140號函,邱捷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申誡,併於114年7月30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確定在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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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114年7月21日法檢決字第11400578820號函,朱家弘律師停止執行職務3月之處分。
法務部114年7月21日法檢決字第11400578820號函,朱家弘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職務3月,停止職務期間自114年7月8日起至114年10月7日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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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114年7月21日法檢決字第11400578830號函,江東原律師停止執行職務8月之處分。
法務部114年7月21日法檢決字第11400578830號函,江東原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職務8月,並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駁回覆審之請求確定在案,停止職務期間自114年7月8日起至115年3月7日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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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114年4月21日法檢決字第11400542240號函,呂承育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併於114年2月3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。
法務部114年4月21日法檢決字第11400542240號函,呂承育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警告,併於114年2月3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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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114年4月21日法檢決字第11400542260號函,王奕淵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併於114年1月13日起1年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12小時研習。
法務部114年4月21日法檢決字第11400542260號函,王奕淵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警告,併於114年1月13日起1年內自費接受倫理規範12小時研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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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114年4月21日法檢決字第11400542250號函,管昱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併於114年1月13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。
法務部114年4月21日法檢決字第11400542250號函,管昱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,於114年1月13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