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要公文訊息
-
法務部113年11月4日法檢決字第11300621770號函,陳明彥律師停止執行職務2月之處分,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,停止職務期間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114年2月27日止。
法務部113年11月4日法檢決字第11300621770號函,陳明彥因違反律師法,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職務4月,併於決議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,停止職務期間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114年2月27日止。
-
法務部113年10月29日法檢決字第11300619560號函,鄭鴻威自113年10月21日起停止執行職務。
法務部113年10月29日法檢決字第11300619560號函,鄭鴻威因違反律師法,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職務確定在案,停止職務期間自113年10月21日起。
-
法務部113年10月7日法檢決字第11300614670號函,吳逸軒律師停止執行職務6月之處分,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12小時研習之處分。
法務部113年10月17日法檢決字第11300614670號函,吳逸軒因違反律師法,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職務6月,併於113年10月11日起1年內自費接受倫理規範12小時研習,停止職務期間自113年10月11日起至114年4月...
-
法務部113年10月14日法檢決字第11300612280號函,李耀馨律師警告之處分,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之處分。
法務部113年10月14日法檢決字第11300612280號函,李耀馨因違反律師法,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警告,併於113年10月1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,並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駁回覆審之請求確定在案。
-
法務部113年9月13日法檢決字第11300602310號函,洪維廷律師申誡之處分,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8小時研習之處分。
法務部113年9月13日法檢決字第11300602310號函,洪維廷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業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申誡,併於113年9月3日起1年內自費接受倫理規範8小時研習。
-
法務部113年9月13日法檢決字第11300602300號函,林奕坊律師停止執行職務2月之處分。
法務部113年9月13日法檢決字第11300602300號函,林奕坊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業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職務2月,並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駁回覆審之請求確定在案,停止職務期間自113年9月3日起至113年11月2日止。
-
法務部113年8月22日法檢決字第11300592331函,姚念林律師除名之處分。
法務部113年8月22日法檢決字第11300592331號函,姚念林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業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除名處分確定在案。
-
法務部113年8月20日法檢決字第11300592320號函,邱政義律師申誡之處分,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之處分。
法務部113年8月20日法檢決字第11300592320號函,邱政義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業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申誡,併於113年8月8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。
-
法務部113年8月20日法檢決字第11300592310號函,蔡坤廷律師警告之處分,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之處分。
法務部113年8月20日法檢決字第11300592310號函,蔡坤廷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業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警告,併於113年8月12日起6個月內自費接受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。
-
法務部113年8月15日法檢決字第11300590270號函,魏志勝律師警告之處分。
法務部113年8月15日法檢決字第11300590270號函,魏志勝律師因違反律師法,業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應予警告,併於113年8月6日起1年內自費接受倫理規範12小時研習。